2009-11-06
农业部兽医局消息,《兽药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兽药管理条例》比较突出的地方是:取消了各省市对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明确提出了动物产品兽药药残临检制度。这些管理条例的改变意味着兽药行业的人行门槛有所提升。
新规定一是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到农业部,明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统一核发,同时取消兽药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保留兽药国家标准,并删去了兽医医疗单位可以配制兽药制剂的规定。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兽药进出口管理程序。三是根据防治动物疫病的需要,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四是进一步细化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残留临检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检测结果由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条例》取消了兽药监督员制度,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和解除程序、假兽药和省兽药的信定标准等问题作了切实可行的规定。
条例也增加了新内容:
一是确立了对兽药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是建立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
三是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
四是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在目前全球动物疫情呈多发的背景下,畜牧业对于兽药的需求量在增长;而消费市场对于动物产品的兽药药残问题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上述两方面的需求变化迫使兽药行业要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增强产品本身和使用的安全性。新条例就是为了应对市场需要而制订的,是有助于兽药行业提升整体实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