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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
2015-03-19

 近日,广东省农业厅以粤农函〔2014〕209号发出《关于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兽药市场,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守法意识;依法查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有关违法行为,保障养殖安全用药,广东决定结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宣贯实施,在全省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最终做到严格执法,让守法守信者畅通无阻,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本行动重点内容,一是对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兽药产品。重点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按《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印制使用和标识“兽用处方药”(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可不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二是2014年2月28日前生产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存在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

 通知明确,涉及以上二种情形的违规产品,对经营、使用单位,应该责令停止销售或使用、限期退货,对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收回产品和销毁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同时针对企业诉求,就基层的一些模糊认识,通知作了特别说明:企业可在标签上印制专利和商标等标识;对“兽药GMP证书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等标识不做强制要求。因此,没有标注兽药GMP证书号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是符合规定的,不能据此判断是假冒伪劣产品。同时,要正确认识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与生产日期、保质期关系。《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即兽药GMP生产企业在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生产的兽药是合法的。市场上流通的兽药,即使其批准文号已经过期,但是只要该兽药是在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流通就是合法的。

 据悉,该行动时间一年,共分组织部署、自查自纠、清理整顿、跟踪检查4个阶段。省农业厅要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确保规范行动取得实效。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农业部第2066号(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2069号(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2071号(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把有关规定运用到本专项行动中。省农业厅还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来源:广东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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