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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畜产品召回制 拒不召回可吊销许可证
2013-12-02
2013-12-02
按照《条例》,畜禽屠宰厂(点)应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立即停产,停止销售,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屠宰厂(点)被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畜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