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6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详细情况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我部决定在前期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目前,已有1800余家兽药生产企业应用追溯系统,并在其生产的兽药产品上赋二维码。2015年,内蒙古、广东和广西等3省(区)成功组织开展了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经营环节追溯工作,今年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经营追溯试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实施工作。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组织管理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追溯系统技术支持、省级管理人员和骨干示范企业培训工作。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管理、试点企业培训和具体实施工作。
(一)2016年4-5月,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试点兽药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报名、注册和审核工作。2016年6月,对试点企业组织开展追溯系统培训工作。
(二)2016年7-10月,试点企业完成兽药产品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三)2016年11月,总结试点工作,完善经营环节追溯系统功能。
我部鼓励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自建监管系统,并确保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对接。目前尚无监管系统的,应利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实现兽药经营追溯管理。
(一)应用省级监管系统的
1.请根据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公共接口,对省级监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对接。改造时涉及到公共接口的相关技术问题,请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沟通,保证试点企业产品出入库数据信息及时上传。
2.组织辖区内试点企业在省级监管系统注册,并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3.组织试点企业采集兽药产品二维码入出库信息,并通过省级监管系统将采集的信息统一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4.经营环节兽药产品入出库信息的格式与规范按照《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数据交换文件规范(试行)》(附件1)规定执行。
5.及时了解并报告辖区内试点工作,特别是省级监管系统与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对接中出现的问题。
(二)应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的
1.请组织辖区内试点企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报名、注册工作,并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要求试点企业按照《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使用准备工作指南(2016年试点用)》(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二维码专栏“兽药二维码资料下载”)做好准备工作。
2.通知试点企业下载使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高级版或简单版)。系统使用说明见《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简单版使用说明(2016年试点用)》和《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高级版使用说明(2016年试点用)》(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二维码专栏“兽药二维码资料下载”)。
3.组织试点企业应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并对试点经营企业进行培训。
4.及时了解并报告辖区内试点工作问题,数据扫描设备、采集数据系统等硬件应用情况以及《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软件应用情况。
(一)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填报《报名表》(附件2),将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试点工作负责人员和试点企业信息统一发送到gaolujun@ivdc.org.cn。
(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基础好、积极性高的经营企业进行试点。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企业不少于50个,辖区内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试点企业。
(三)各试点企业应配备二维码识读设备,安排人员选取有二维码的产品进行入出库数据采集,记录测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联系人及电话: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谷 红电话:010-59191408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高录军电话:010-62103607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